組織章程

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Physical Therapis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澳市民健康,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地址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 124-130 號龍園大廈騰龍閣 20 樓 S 座。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物理治療專業之發展;

二、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質素;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規;

四、協助及辦理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五、促進物理治療師的專業成長;

六、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七、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會設有本地會員及外籍會員,本地會員必須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証,兩者的入會資格均需附合以下兩項:

一、持有物理治療學士或以上學位準入課程之畢業證書;

二、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本地會員有參加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外籍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二、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六、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第八條——會員無故缺席會員大會連續兩次者,將失去該屆投票權,但仍可保留其他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逾期繳交會費兩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且無合理理由者,經理事會決議,將暫停其一切會員權利。若再三個月後仍未繳交者,則立即被開除會籍。均公告之。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十一條——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二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一名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委員等職位。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委員等職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和結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七條——會長和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第十八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監事長領導監事會,行使監察職能。

一、當會長不能視事時,由理事長暫代之。

二、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之。

三、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暫代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

六、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七、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和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和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平常大會及特別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平常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於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議每三個月由理事長召開一次,而監事會議每年由監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任何會議之決議,均應在多於半數應出席會員出席時,且獲其中之七成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中在一般情況下要七成出席的可投票會員贊成才可通過表決,但在必要作出抉擇、而無一項目有七成的人贊成時,可提出新建議再作投票。當再無新建議時則用淘汰方式取最高兩項,用絕對多數的方式表決。會長在等票的情況下投出決定性一票。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理事長不應缺席任何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由副理事長代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會員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表決決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預算、結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由理事會處理有關政府相關註銷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最後更新: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本章程已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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